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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首部省级职业培训条例
●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应承担的职责
●明确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
●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享受大中专学历相关待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有关职业培训的地方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该省职业培训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明确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为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条例》规定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要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解决长期以来该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不公、学历歧视、晋升渠道狭窄等问题,《条例》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豫仁轩)